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現行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應計入基本所得額?①出售美國公司發行股票獲利新臺幣110萬元 ②出售我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獲利新臺幣50萬元 ③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現金捐贈新臺幣80萬元 ④個人出售我國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200萬元 ⑤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之合計金額 ⑥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對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金額
D正確答案
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證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股利分開計稅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為什麼答案是 D
①海外所得110萬已達新臺幣100萬元,非屬未達100萬元免予計入之情形,應計入;②私募基金受益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④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⑤股利分開計稅金額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故D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證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股利分開計稅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抓住條例第12條列舉的四大類:海外所得、人壽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現金捐贈不算!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③現金捐贈不計入,依法只有「非現金捐贈」才要加計,故A錯誤。
B✕
③現金捐贈不應計入,且缺少①②等應計入項目,組合錯誤。
C✕
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加成減除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非個人綜所稅基本所得額項目,不應計入。
D✓ 正確
①海外所得110萬已達新臺幣100萬元,非屬未達100萬元免予計入之情形,應計入;②私募基金受益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④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⑤股利分開計稅金額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故D正確。
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加計項目 vs 不加計項目
| 類別 | 是否計入基本所得額 | 說明 |
|---|
| 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計入 |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達100萬元者,應計入 |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計入 | 條例明文列舉 |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計入 | 條例明文列舉 |
| 股利分開計稅金額 | 計入 | 屬綜所稅結算申報之特殊計稅方式,仍計入基本所得額 |
| 現金捐贈扣除額 | 不計入 | 僅非現金捐贈才須加計 |
| 營利事業運動產業捐贈加成減除 | 不計入 | 屬營所稅範疇,非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 |
考生常把「現金捐贈」與「非現金捐贈」搞混,誤以為現金捐贈也要加計基本所得額;也容易把營利事業的稅捐優惠誤用到個人綜所稅的基本所得額計算中,這兩個陷阱在本題選項A、C中都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