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縣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B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C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D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按千分之二稅率徵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應「免徵」地價稅,非按千分之二徵收。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應「免徵」地價稅,而非按千分之二稅率徵收。考生常與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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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應「免徵」地價稅,非按千分之二徵收。
看到「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直接聯想「免徵地價稅」,不是優惠稅率!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等),敘述正確。
B✕
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敘述正確。
C✕
土地稅法第 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應「免徵」地價稅,而非按千分之二稅率徵收。考生常與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混淆。
地價稅常見稅率/減免整理
| 適用情形 | 稅率/減免 | 法源 |
|---|
| 一般用地 | 千分之 10~55 累進 | 土地稅法§16 |
| 自用住宅用地 | 千分之 2 | 土地稅法§17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千分之 6 或免稅 | 土地稅法§19 |
|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 免徵 | 減免規則§9 |
| 騎樓走廊地 | 減徵 | 減免規則§10 |
D 選項將「免徵」偷換成「按千分之二稅率徵收」。千分之二是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而公眾通行道路是完全免徵,兩者性質不同,考生容易因熟悉「千分之 2」而誤以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