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40%之事業 ②捐贈給國立大學 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⑤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B正確答案
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捐贈對象限於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擬制贈與則看法條特別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①公股僅40%非全部公股,不符遺贈稅法第20條免稅要件;④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屬遺贈稅法第5條擬制贈與。兩者皆須課贈與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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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捐贈對象限於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擬制贈與則看法條特別規定。
公股40%非全部公股→要課稅;國立大學、祭祀公業→免稅;顯不相當代價→擬制贈與;二親等內買賣未證明價金→視為贈與;自益信託→非贈與。
逐選項分析
A✕
含②國立大學、③祭祀公業皆為免稅對象,⑥自益信託非贈與,錯誤。
B✓ 正確
①公股僅40%非全部公股,不符遺贈稅法第20條免稅要件;④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屬遺贈稅法第5條擬制贈與。兩者皆須課贈與稅,正確。
C✕ 陷阱
⑤叔姪為三親等旁系血親,非二親等內親屬,不適用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視為贈與規定;⑥自益信託亦非贈與。
D✕
②國立大學屬各級政府、③祭祀公業依法免徵贈與稅,不應計入贈與總額。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捐贈對象 (遺贈稅法第20條)
| 對象 | 要件 | 本題判斷 | 結果 |
|---|
| 各級政府 | 無條件 | ②國立大學屬之 | 免稅 |
| 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 | 須為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 | ①僅40%不符 | 課稅 |
| 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 依法登記 | — | 免稅 |
| 祭祀公業 | 民法或祭祀公業條例登記 | ③屬之 | 免稅 |
⑤最大陷阱!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的「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價金證明者視為贈與」,叔姪屬三親等旁系血親,不在適用範圍內,故不視為贈與。考生易誤以為所有親屬買賣未證明價金都要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