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遺產,何者需列入遺產總額?①繼承人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繼承人捐贈給公營事業之遺產 ③繼承人捐贈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遺產中之法定空地經被繼承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⑤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B正確答案
判斷是否計入遺產總額,需區分「不計入遺產總額」與「計入後再作為扣除額」之項目,並注意法定空地與捐贈對象的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②捐贈給公營事業必須是「全部公股」才不計入;③捐贈對象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④法定空地依法仍應計入遺產總額;⑤農地是先計入遺產總額後再作為扣除額。故②③④⑤皆需列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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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判斷是否計入遺產總額,需區分「不計入遺產總額」與「計入後再作為扣除額」之項目,並注意法定空地與捐贈對象的限制。
①捐贈各級政府不計入遺產總額;②捐贈非「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需計入;③死亡後才成立基金會需計入;④法定空地雖供公眾通行仍需計入;⑤農地需先計入遺產總額再全數扣除。故②③④⑤需計入。
逐選項分析
A✕
包含①,捐贈給各級政府(臺北市政府)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B✓ 正確
②捐贈給公營事業必須是「全部公股」才不計入;③捐贈對象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④法定空地依法仍應計入遺產總額;⑤農地是先計入遺產總額後再作為扣除額。故②③④⑤皆需列入遺產總額。
C✕ 陷阱
漏列了④法定空地與⑤農業用地。法定空地與農地皆須先計入遺產總額。
D✕
漏列了②公營事業與④法定空地,兩者皆不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要件,應予計入。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捐贈政府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
| 捐贈公營事業 |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若非全部公股則需計入。 |
| 捐贈財團法人 | 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
|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 農業用地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應先計入遺產總額,再自遺產總額中「全數扣除」,免徵遺產稅。 |
考生常將「免徵遺產稅」的農地誤認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實際上農地是先計入遺產總額,再列為扣除額全數扣除。此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雖不計入,但「法定空地」是例外,必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