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某甲非中華民國國民,居住於高雄市,民國 114 年將其位於新北市之房屋贈與其子,應向下列那一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A財政部賦稅署
B臺北國稅局正確答案
C高雄國稅局
D北區國稅局
B正確答案
贈與人非中華民國國民且非經常居住境內者,贈與稅申報機關以「贈與財產所在地」國稅局為準,房屋在新北市,故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非經常居住境內之外國人,贈與稅以財產所在地為申報管轄,房屋在新北市,由臺北國稅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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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人非中華民國國民且非經常居住境內者,贈與稅申報機關以「贈與財產所在地」國稅局為準,房屋在新北市,故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外國人贈與境內財產→看財產所在地決定管轄國稅局,新北市房屋歸臺北國稅局管轄。
逐選項分析
A✕
財政部賦稅署為政策研擬機關,不受理個別稅務申報案件。
B✓ 正確
甲非經常居住境內之外國人,贈與稅以財產所在地為申報管轄,房屋在新北市,由臺北國稅局管轄。
C✕ 陷阱
高雄為甲居住地,但甲非經常居住境內者,不適用住所地管轄原則,此為陷阱。
D✕
北區國稅局管轄桃園、新竹、苗栗等地,非新北市房屋所在管轄機關。
贈與稅申報管轄機關判斷
| 贈與人身分 | 申報管轄原則 | 本題適用 |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 以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不適用,甲非經常居住境內 |
| 非經常居住境內(含外國人) | 以贈與財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適用,財產在新北市→臺北國稅局 |
考生易誤以為贈與稅申報一律以贈與人住所地為準,選擇高雄國稅局;但甲非中華民國國民且非經常居住境內,應改以贈與財產(新北市房屋)所在地認定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