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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以贈與論範圍考點:但書適用前提

甥舅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A以贈與論,課贈與稅
B若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免課贈與稅
C如經公證程序,免課贈與稅
D視為買賣交易,免課贈與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甥舅非民法規定的二親等以內親屬,其間財產買賣視為一般買賣,免課贈與稅。

逐選項解析

A以贈與論,課贈與稅以贈與論範圍✕ 易錯陷阱
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以贈與論』只適用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甥舅為三親等,不適用此規定,不會被推定為贈與。
B若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免課贈與稅但書適用前提✕ 易錯陷阱
『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免課贈與稅』是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的但書(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甥舅根本不在以贈與論範圍內,無須提出此證明。
C如經公證程序,免課贈與稅✕ 錯誤
D視為買賣交易,免課贈與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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