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7 年第 2 題單選題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所得稅法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與憲法何項原則的意旨不符,因而違憲?
A租稅法律主義
B比例原則
C效率原則
D平等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745號認為薪資所得者不得減除必要費用,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745號指出:執行業務者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薪資所得者卻只能用定額扣除,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量能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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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45號認為薪資所得者不得減除必要費用,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看到「只讓A扣、不讓B扣」→ 差別待遇 → 平等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租稅法律主義是指課稅要件須由法律明定,本題薪資扣除額本就是法律規定,爭點不在「有無法律依據」,而在「法律規定是否公平」。
B✕
比例原則檢視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本題核心爭議是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間的差別待遇,非手段過當問題。
C✕
效率原則並非本號解釋的違憲審查基準,稅法違憲審查多聚焦於平等、比例、法律保留等原則。
D✓ 正確
釋字745號指出:執行業務者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薪資所得者卻只能用定額扣除,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量能課稅)。
釋字745號重點整理
| 項目 | 內容 |
|---|
| 解釋日期 | 106年2月8日 |
| 爭點 | 薪資所得僅能定額扣除,不得核實減除必要費用 |
| 違憲原則 |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量能課稅) |
| 後續影響 | 107年所得稅法修法新增「薪資所得核實減除」選項 |
| 落實時點 | 108年報稅起可擇一:定額扣除 or 核實減除 |
稅法題最常陷阱是把「租稅法律主義」和「平等原則」搞混。口訣:問「誰規定的」→ 租稅法律主義;問「為何你能扣我不能扣」→ 平等原則。本題屬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