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7 年第 4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我國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基於互惠原則辦理
B於報經立法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正確答案
C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依條約或協定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不受本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D條約或協定之範圍、執行方法、盡職審查等內容,由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定之
B正確答案
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條約或協定應由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非立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1項,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不是立法院。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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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條約或協定應由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非立法院。
看到「立法院核准」要警覺,本條授權是行政院核准,差一個字就錯。
逐選項分析
A✕
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明定此類稅務協助條約應基於互惠原則辦理,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1項,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不是立法院。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
C✕
財政部或授權機關依條約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確實不受保密規定限制,此為資訊交換有效運作之必要設計。
D✕
條約範圍、執行方法、盡職審查等細節授權財政部會商金管會及相關機關訂定,敘述正確。
稅務資訊交換條約四大要件(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
| 要件 | 內容 | 主管機關 | 易錯點 |
|---|
| 原則 | 互惠原則 | 財政部 | — |
| 程序 | 報經行政院核准 | 行政院 | ❌立法院 |
| 方式 | 外交換文方式 | 外交部協助 | — |
| 細節 | 範圍、盡職審查等 | 財政部會商金管會 | — |
本題最經典陷阱:把「行政院核准」偷換成「立法院核准」。考生若未細讀條文極易忽略。稅務行政類條約之簽訂屬行政權範疇,由行政院核准即可,無須立法院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