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2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得稅法第14條將所得計分為10類,合計數為綜合所得總額
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所得稅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C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正確答案
D所得稅的所得為課稅客體
C正確答案
C錯在兩岸港澳來源所得是分開計算限額抵稅,不是直接併入台灣所得課稅,答案選C。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大陸港澳來源所得應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分開計算,並就已在當地繳納之稅額限額抵扣,並非直接併同課稅,故此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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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C錯在兩岸港澳來源所得是分開計算限額抵稅,不是直接併入台灣所得課稅,答案選C。
看到「應併同」課稅就要警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是分開計算再抵稅,不是完全併計。
逐選項分析
A✕
所得稅法第14條確實將個人綜合所得分為10類,合計為綜合所得總額,敘述正確。
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原則上採就源扣繳方式納稅,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大陸港澳來源所得應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分開計算,並就已在當地繳納之稅額限額抵扣,並非直接併同課稅,故此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D✕
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客體(課稅對象),此為基本概念,敘述正確。
境內外所得課稅方式比較
| 所得來源 | 課稅方式 |
|---|
| 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分開計算,已納稅額可限額扣抵 |
|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 分開計算,已納稅額可限額扣抵 |
| 非境內居住者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原則就源扣繳 |
選項C把「分開計算、限額抵稅」的規定講成「併同課稅」,概念完全顛倒,考生若不熟兩岸關係條例的特殊規定,容易誤以為所有來源所得都要併入課稅而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