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甲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未成年兒子一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一人,有關保險費資料如下(均取具合法憑證),試問當年度若甲申報戶採列舉扣除,則其可申報保險費扣除金額為多少?人身保險費(單位:元)健保費(單位:元)甲50,00015,000;配偶30,00010,000;未成年兒子20,00010,000;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12,00010,000
A72,000元
B96,000元
C103,000元正確答案
D125,000元
答案與詳解
甲、配偶、兒子三人人身保險費各限2.4萬:24,000+24,000+20,000=68,000;健保費全額無上限:15,000+10,000+10,000=35,000;合計103,000元。胞妹非直系親屬不得列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