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甲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未成年兒子一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一人,有關保險費資料如下(均取具合法憑證),試問當年度若甲申報戶採列舉扣除,則其可申報保險費扣除金額為多少?人身保險費(單位:元)健保費(單位:元)甲50,00015,000;配偶30,00010,000;未成年兒子20,00010,000;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12,00010,000

A72,000元
B96,000元
C103,000元正確答案
D125,000元
答案與詳解

正確。甲(24k+15k) + 配偶(24k+10k) + 兒子(20k+10k) = 103,000元。胞妹為旁系親屬,其人身保險費與健保費均不可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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