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2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當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幾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B正確答案
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可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B
遺贈稅法第30條第2項明定: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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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可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口訣:「遺贈分期十八期,每期間隔兩個月」,18×2=36個月上限。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5期為常見混淆數字,但遺贈稅法第30條明定為18期,非15期。
B✓ 正確
遺贈稅法第30條第2項明定: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C✕
20期為整數誘答,但法條明定上限為18期,非20期。
D✕
24期明顯超過法定上限,18期×2個月=36個月已屬寬限,無需到24期。
遺贈稅分期繳納規定(遺贈稅法第30條)
| 項目 | 內容 | 備註 |
|---|
| 納稅期限 | 自核定通知書送達2個月內 | 可申請延期2個月 |
| 分期門檻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 | 且確有困難 |
| 分期期數 | 18期以內 | 本題考點 |
| 每期間隔 | 不超過2個月 | 最長共36個月 |
| 實物抵繳 | 30萬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 | 得以中華民國境內課稅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之財產抵繳 |
稅法分期繳納規定是命題熱點,因為各稅期數不同卻容易混淆。遺贈稅的關鍵是「30萬元門檻 + 18期 + 每期間隔2個月」,這三個數字必須同時記牢。考選部最愛在期數上做文章,把12期、24期這些其他稅目常見數字混進選項,或是改成「每期間隔1個月」來誘答。判斷時先看金額門檻是否達30萬,再確認是否同時符合18期與2個月間隔,三者缺一就不符合遺贈稅法第30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