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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221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幾年,不得變更?

A3年
B5年
C10年正確答案
D15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海運業噸位稅制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 10 年不得變更,這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的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明定:經核定採船舶淨噸位計算所得額者,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 10 年,不得變更,以確保制度穩定。

考點:常見混淆年限考點:誘答年限考點:噸位稅制鎖定期考點:年限過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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