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期間 5 年,並預先收取全部地租。2 年後,甲將該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與丙。丙於受讓前曾查閱土地登記簿,並未見有地租已預先給付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取得讓與後的地租收取權正確答案
B乙可以對丙拒絕繳交已經預先給付的地租
C讓與後之地租收取權人仍是甲
D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後 3 年部分之已預繳之地租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836-1條,預付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丙查閱登記簿未見登記,故合法取得後3年地租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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