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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2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得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A婆媳不和,媳婦對婆婆冷言熱諷,且暴力相向,致不堪共同生活
B夫赴大陸經商,妻回娘家暫住正確答案
C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D夫妻一方罹患嚴重不治之精神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裁判離婚事由須達「難以維持婚姻」程度,單純分居他處不構成離婚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夫赴大陸經商屬正當工作、妻回娘家暫住也非遭惡意遺棄,雙方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主觀意思,不構成惡意遺棄,亦無其他破綻事由,故非離婚事由。

考點:虐待直系尊親屬考點:非惡意遺棄考點:生死不明逾3年考點:重大不治精神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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