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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1單選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8 日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甲、乙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正確答案
B甲、乙之一方,如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C甲、乙如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結婚後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D甲、乙之一方,如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 1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國97年起結婚改採「登記婚」,須有書面、2位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多為6個月或3年,無5年或1年的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為現行「登記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本題甲乙於103年結婚,適用登記婚規定,故敘述完全正確。

考點:結婚形式要件考點:精神錯亂撤銷考點:詐欺脅迫撤銷考點:不能人道撤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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