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一宗土地,乙將土地交付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15 年後,乙請求甲返還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是土地之所有權人,甲非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乙得請求甲返還土地之占有
B乙每年必須繳納地價稅,甲則不必繳納地價稅,故甲應將土地之占有返還與乙
C甲占有土地係乙本於買賣關係所為之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乙不得請求甲返還正確答案
D甲對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應由甲、乙另行協議
答案與詳解
依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號判例,出賣人本於買賣關係交付土地,買受人即具正當權源。即使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時效,占有之正當權源亦不消滅,出賣人不得請求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