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出租予乙,乙於租用期間中因保管不慎,致該鑽戒遭丙竊取,之後丁又自丙處竊取該鑽戒,並將其出售同時交付予善意無重大過失之戊。就此情形,何者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向戊請求回復其物?
A正確答案
民法第949條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權利人限於「被害人」,包含所有人與有權占有人(如承租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為鑽戒所有人,乙為承租人(有權占有人),兩人均因盜竊而喪失其權利或占有,皆屬民法第949條所稱之「被害人」,得於喪失占有時起2年內向善意受讓人戊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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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949條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權利人限於「被害人」,包含所有人與有權占有人(如承租人)。
問誰能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 找『因被盜而喪失占有』的人:所有人甲 + 合法占有人乙。丙是小偷不受保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為鑽戒所有人,乙為承租人(有權占有人),兩人均因盜竊而喪失其權利或占有,皆屬民法第949條所稱之「被害人」,得於喪失占有時起2年內向善意受讓人戊請求回復。
B✕ 陷阱
丙是向乙行竊的小偷,屬於無權占有人,並非民法第949條所保護之「被害人」。小偷喪失贓物之占有不受法律保護,不得主張回復請求權。
C✕
甲確實可主張,但丙為竊盜者不能主張。且本題漏掉了有權占有人乙,故不正確。
D✕ 陷阱
甲、乙正確但丙錯誤。丙是竊賊,其占有係不法取得,法律不保護盜贓物竊賊之回復請求權,否則形同鼓勵犯罪。
民法第949條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主體
| 身分 | 是否為被害人 | 可否請求回復 | 理由 |
|---|
| 甲(所有人) | 是 | 可 | 所有權人喪失物之占有 |
| 乙(承租人) | 是 | 可 | 有權占有人,通說肯認 |
| 丙(竊賊) | 否 | 不可 | 無權占有,法律不保護 |
| 丁(竊賊) | 否 | 不可 | 同上,不法占有人 |
| 戊(善意受讓人) | — | — | 受民法第948條保護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丙」(竊賊)放入選項。學生若只注意「誰喪失占有」就會誤選,卻忽略民法第949條保護的是「合法被害人」,小偷自始無合法占有地位,不受保護。另一陷阱是忘記承租人乙也是有權占有人,誤以為只有所有權人甲能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