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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7單選題

甲允許其18歲之子乙於夜市租借場所販賣手工精品。某日,乙與丙商談一批手工精品之價格及進貨事宜等時,丙預先與第三人丁共謀,由丁在旁敲邊鼓,慫恿乙應儘速與丙締約。乙禁不起丁之吹噓,乃與丙締約,惟乙取得締約之精品後,發覺該批貨品品質低劣全無價值,始知遭騙。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詐欺乙之行為係由丁所為,與丙無涉,乙不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B因詐欺係由丙與丁聯手所為,乙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正確答案
C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丙締結之契約未經甲同意,自始無效
D乙就販賣精品之營業,有行為能力,但其受丙、丁聯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丙丁共謀詐欺乙,屬第三人詐欺但相對人丙有參與,乙得撤銷意思表示。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丙丁共謀詐欺,乙得對丙撤銷締約意思表示。

考點:共謀詐欺考點:詐欺撤銷權考點:獨立營業考點:撤銷非無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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