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向乙車行購買中古汽車一部,乙保證該車品質優良,交車後一年,甲方發現該車為泡水車。有關甲得行使之瑕疵擔保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A甲應即通知乙,並得主張減少價金
B甲應即通知乙,並得主張解除契約
C甲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乙如係故意不告知泡水車者,甲得主張不適用民法第365條所定六個月及五年除斥期間的規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的瑕疵擔保權利僅排除「6個月」除斥期間的適用,「5年」最長期間仍然適用,選項D錯在連5年都排除。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365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僅不適用「通知後6個月」的短期除斥期間,但「交付後5年」的長期除斥期間仍然適用。選項稱兩者皆不適用,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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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的瑕疵擔保權利僅排除「6個月」除斥期間的適用,「5年」最長期間仍然適用,選項D錯在連5年都排除。
看到「故意不告知瑕疵」與「除斥期間」,秒記口訣:只排除短的(6個月),不排除長的(5年)。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356條,買受人發現不能即知之瑕疵(如泡水車)時應即通知出賣人;通知後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
B✕
敘述正確。同選項A,買受人踐行通知義務後,亦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除非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C✕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時,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本題乙有保證品質優良,故甲得請求損害賠償。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365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僅不適用「通知後6個月」的短期除斥期間,但「交付後5年」的長期除斥期間仍然適用。選項稱兩者皆不適用,故錯誤。
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與除斥期間(民法第365條)
| 情形 | 6個月期間 (通知後) | 5年期間 (交付後) |
|---|
| 一般瑕疵 | 適用 | 適用 |
|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 不適用 (無限制) | 適用 (仍受5年限制) |
考生常誤以為出賣人只要「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惡意」,買受人的權利就完全不受時間限制。實際上民法第365條第2項明文僅排除「6個月」的規定,5年的絕對期間依然存在,藉此維持法律關係的最終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