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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14單選題

甲將其對乙之A金錢債權讓與予丙,而乙於受該債權讓與之通知時,對甲亦有B金錢債權。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債權之清償期先於A債權或同時屆至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B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清償期何者先屆至,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CB債權之成立時點先於A債權或同時成立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D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成立時點何者在先,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抵銷抗辯能否對抗受讓人,關鍵在「B債權清償期是否先於或同時屆至」。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299條第2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債權者,若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完全符合條文文義。

考點:抵銷抗辯要件考點:清償期限制考點:判準偷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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