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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23單選題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除提供自己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外,另由丙、丁分別提供其各自所有之B、C不動產供乙設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所負之債務。如甲屆期未能清償對乙所負債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必須先聲請拍賣A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始能再聲請拍賣B、C
B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以各抵押物之價值的比例為分配
C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先就A賣得之價金受償正確答案
D乙先聲請拍賣B、C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得再聲請拍賣丙、丁之其他財產求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同抵押中,抵押權人可自由選擇拍賣標的;但若同時拍賣,必須先以「債務人自己」的抵押物價金來清償債務,且第三人(物上保證人)僅以抵押物為限負擔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875-1條第1款及第875-2條,同時拍賣時,為保護物上保證人(丙、丁),應先就債務人甲自己提供之A地賣得價金受償,不足部分再由B、C負擔。

考點:共同抵押實行考點:內部責任分擔考點:同時拍賣分配考點:物上保證人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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