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就甲駕駛車輛時,因其故意撞擊有父母子女配偶之乙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因而死亡,僅乙之繼承人得向甲請求賠償慰撫金
B如乙因而成為植物人並受監護宣告,乙之父母得向甲請求賠償慰撫金正確答案
C如乙對甲另有金錢債務、且已屆清償期,甲得以其對乙應負之損害賠償債務,主張抵銷
D如乙因而死亡,其配偶已懷胎但尚未出生之胎兒,因不具權利能力,不得向甲請求賠償損害
B正確答案
故意侵權致人重傷或死亡,近親屬可請求慰撫金;故意侵權之債務不得主張抵銷;胎兒關於損害賠償視為既已出生。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1項關於慰撫金之規定。乙成為植物人受監護宣告,顯屬情節重大,父母得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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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故意侵權致人重傷或死亡,近親屬可請求慰撫金;故意侵權之債務不得主張抵銷;胎兒關於損害賠償視為既已出生。
看到「故意」債務→不得抵銷(民§339);看到「胎兒」→關於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民§7)。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此為近親屬之固有權利,非繼承權。故不是「僅繼承人」得請求。
B✓ 正確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1項關於慰撫金之規定。乙成為植物人受監護宣告,顯屬情節重大,父母得請求慰撫金。
C✕ 陷阱
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此乃避免侵權人以抵銷方式逃避責任,保障被害人實際受償。甲故意撞擊乙,不得主張抵銷。
D✕ 陷阱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屬胎兒個人利益,故胎兒得請求賠償(含扶養費、慰撫金等)。
侵害人格/身分法益慰撫金一覽
| 情形 | 法條 | 請求權人 | 要件 |
|---|
| 致人於死 | 民§194 | 父母、子女、配偶 | 不以情節重大為要 |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等 | 民§195 I | 被害人本人 | 情節重大 |
| 侵害身分法益 | 民§195 III | 父母、子女、配偶 | 情節重大(如植物人) |
| 故意侵權之債 | 民§339 | — | 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
A 選項把「近親屬固有的慰撫金請求權」偷換成「繼承人繼承的權利」。慰撫金是近親屬基於親情受損的固有權利,不是從被害人那裡繼承來的,兩者法理完全不同,命題老師最愛這樣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