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將乙寄託於甲處之名牌手錶,以甲所有之名義與丙締結買賣契約、並已為交付。如丙於締約及受領時均明知該手錶並非甲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B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C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D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C正確答案
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因買受人惡意無法善意取得,故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且丙惡意不適用善意取得,故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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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因買受人惡意無法善意取得,故效力未定。
看到「出賣他人之物」秒判買賣契約有效!再看買受人「明知」即為惡意,阻卻善意取得,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逐選項分析
A✕
買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B✕
買賣契約不以處分權為要件,故有效;物權行為為效力未定,非均無效。
C✓ 正確
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且丙惡意不適用善意取得,故效力未定。
D✕
買賣契約有效,並非效力未定;僅物權行為因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
出賣他人之物 vs. 無權代理
| 行為類型 | 名義 | 債權行為效力 | 物權行為效力 |
|---|
| 出賣他人之物 | 自己名義 | 有效 | 效力未定 |
| 無權代理 | 本人名義 | 效力未定 | 效力未定 |
考生易將「明知非己所有」誤認為買賣契約無效,或誤以為交付即生物權移轉效力。切記惡意買受人無法主張善意取得,物權行為仍屬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