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8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偶像歌手與乙演藝公司訂立演唱會契約。丙酒駕撞傷甲。甲住院長達1年,共花費醫療費用若干元,因無法舉行演唱會,而受有無法取得依演唱會契約所應得分紅之損害。甲因這次車禍受傷,精神頗受折磨,且期間完全無法履行其對乙所負之演唱義務。乙公司因接受退票,而受有處理退票費用之損害,以及受有若干營業上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丙賠償所支出之醫療費用
B乙得請求丙賠償所受之營業上損失正確答案
C甲得請求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D甲得請求丙賠償演唱會所應得分紅之損害
B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原則上只保護直接被害人,乙為契約相對人屬間接受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向丙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並非車禍直接被害人,其營業損失係因與甲契約關係間接受影響,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丙對乙並無侵權責任,此敘述錯誤(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侵權行為原則上只保護直接被害人,乙為契約相對人屬間接受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向丙請求。
看到『第三人因契約關係受損』→ 通常不能請求,這是侵權行為『直接被害人』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甲為直接被害人,醫療費為身體健康權受侵害所生之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得請求賠償,敘述正確。
B✓ 正確
乙並非車禍直接被害人,其營業損失係因與甲契約關係間接受影響,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丙對乙並無侵權責任,此敘述錯誤(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C✕
身體健康受侵害,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甲住院1年精神受折磨當然可請求,敘述正確。
D✕ 陷阱
分紅為甲基於演唱會契約本可取得之所得,因受傷無法履約而喪失,屬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甲得向丙請求,敘述正確。
車禍侵權賠償範圍一覽
| 請求人 | 損害項目 | 可否請求 | 依據 |
|---|
| 甲(直接) | 醫療費 | 可 | 民§184、§193 |
| 甲(直接) | 分紅(所失利益) | 可 | 民§216 |
| 甲(直接) | 精神慰撫金 | 可 | 民§195 |
| 乙(間接) | 退票/營業損失 | 不可 | 純粹經濟損失不賠 |
考生容易同情乙公司真的有損失就選它可以求償,但侵權行為法保護的是『權利』受侵害之人,乙與丙之間無任何權利義務,損失僅因契約牽連而生,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