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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85單選題

甲以出租汽車為業,出租且交付A汽車於乙,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共12期。乙支付第1期與第2期租金後,其餘各期屆期租金均未支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D甲之其餘各期屆期租金請求權均因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一般租金請求權時效為5年,但「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如租車行)的租金請求權,適用2年超短期消滅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27條第3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以出租汽車(動產)為業,故適用2年時效。

考點:一般消滅時效考點:定期給付時效考點:超短期時效考點:無此規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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