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2 年第 6 題單選題
出租人甲欲終止和乙間之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寄存證信函於承租人乙,郵差不慎將信落入路旁公共垃圾桶中,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B甲寄存證信函於承租人乙,郵差送信時乙不在家,郵差於門首張貼招領通知書,乙過了招領時效尚未去郵局領取,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正確答案
C甲以電話口頭告知承租人乙之父丙,甲欲終止租約,但丙忘了轉達乙,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D甲以電話用臺語口頭告知承租人乙,甲欲終止租約,但乙聽不懂臺語,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B正確答案
本題考意思表示生效時點:對話用「了解主義」、非對話用「到達主義」。招領通知張貼於門首,已置於受領人可支配範圍,意思表示已到達。
為什麼答案是 B
通說認為郵差於門首張貼招領通知,已使乙處於可得支配、隨時可領取的狀態,意思表示已到達,不因乙未去領取而影響生效。故「未生效」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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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意思表示生效時點:對話用「了解主義」、非對話用「到達主義」。招領通知張貼於門首,已置於受領人可支配範圍,意思表示已到達。
存證信函=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招領通知張貼門首=已到達,不管你有沒有去領。
逐選項分析
A✕
信件掉進垃圾桶,根本沒進入乙的支配範圍,未到達,終止意思表示不生效。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正確
通說認為郵差於門首張貼招領通知,已使乙處於可得支配、隨時可領取的狀態,意思表示已到達,不因乙未去領取而影響生效。故「未生效」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C✕
電話告知丙屬對話意思表示,但丙非乙本人亦非代理人,且未轉達,乙根本無從了解,對乙不生效。此敘述正確。
D✕
電話為對話意思表示,採了解主義。乙聽不懂臺語,客觀上未達可理解的程度,意思表示不生效。此敘述正確。
意思表示生效時點
| 類型 | 標準 | 條文 | 舉例 |
|---|
| 對話意思表示 | 了解主義:相對人了解時生效 | 民法§94 | 當面說、電話 |
| 非對話意思表示 | 到達主義:達於相對人支配範圍 | 民法§95 | 書信、存證信函 |
| 非對話(招領) | 張貼招領通知即到達 | 實務見解 | 掛號信招領 |
考生容易誤以為「沒去領=沒收到=未生效」。但到達主義重點在「可得支配」而非「實際受領」,招領通知張貼門首時,乙已處於可隨時領取的狀態,意思表示就已到達生效。是否怠於領取是乙自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