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2 年第 2 題單選題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束,未有資遣離職合意情形。經查,甲不知乙有此真意保留,試問乙所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A正確答案
心中保留(真意保留)且相對人不知情時,意思表示原則上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單方無欲受拘束屬心中保留,且相對人甲不知情,依民法第86條前段規定,其意思表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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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心中保留(真意保留)且相對人不知情時,意思表示原則上有效。
看到「無欲受拘束」加上「相對人不知」,直接秒選「有效」(民法第86條)。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單方無欲受拘束屬心中保留,且相對人甲不知情,依民法第86條前段規定,其意思表示有效。
B✕
心中保留僅在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本題甲不知情,故不適用但書,意思表示並非無效。
C✕ 陷阱
心中保留是表意人「故意」為之,不屬於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故無撤銷權。
D✕
民法對於心中保留並無效力未定之規定,此選項純屬干擾項。
虛偽意思表示效力比較
| 類型 | 法條 | 原則效力 | 例外或對抗效力 |
|---|
| 心中保留(單獨虛偽) | 民法第86條 | 有效 | 相對人明知則無效 |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民法第87條 | 無效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考生極易將「心中保留」與「通謀虛偽」混淆。本題僅乙單方不想受拘束且甲不知情,屬心中保留(原則有效);若甲乙雙方串通假裝離職,才屬通謀虛偽(原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