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2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借用乙所有之腳踏車,騎乘中因輪胎破損而請丙維修,修畢後甲因所帶現金不足清償修理費,又與丙起口角,一氣之下向丙表示拋棄該車不願清償,丙卻表示不想收來路不明的車,會等待甲拿修理費來贖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腳踏車在丙維修時,乙是直接占有人,丙是間接占有人
B甲拋棄該車,丙基於修繕債權關係,依法取得該車所有權
C甲非腳踏車所有人,丙因修繕所生債權,不得對甲就該車主張留置權
D乙向丙支付維修費後,丙就該車之留置權消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留置權隨被擔保債權消滅而消滅,乙代償修理費後丙的留置權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具「從屬性」—被擔保的債權消滅,留置權隨之消滅。乙(第三人)代為清償修理費後,丙的修繕債權消滅,留置權自然跟著消滅,應返還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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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留置權隨被擔保債權消滅而消滅,乙代償修理費後丙的留置權即消滅。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債權消滅 → 留置權跟著消滅,這是擔保物權的「從屬性」。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直接占有人是實際管領該物之人。維修期間腳踏車在丙手中,丙才是直接占有人;乙(所有人)與甲(借用人)均非直接占有。本選項把直接/間接占有顛倒了。
B✕
甲不是腳踏車所有人(車是乙的),無權拋棄他人之物,拋棄不生效力。且丙縱使受領,也不會因「修繕債權」而當然取得所有權,此非法律規定之取得所有權原因。
C✕ 陷阱
留置權成立不以「留置物屬債務人所有」為絕對要件。丙善意占有該車而生修繕債權,且債權與該物有牽連關係,仍可對甲主張留置權,保障修繕業者利益。
D✓ 正確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具「從屬性」—被擔保的債權消滅,留置權隨之消滅。乙(第三人)代為清償修理費後,丙的修繕債權消滅,留置權自然跟著消滅,應返還腳踏車。
留置權要點整理
| 項目 | 內容 | 本題對應 | 重要性 |
|---|
| 成立要件 | 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物有牽連+債權已屆清償期 | 丙占有車+修繕費牽連+已到期 | ★★★ |
| 善意留置權 | 債權人不知物非債務人所有,仍可成立 | 丙不知車屬乙,可對甲主張 | ★★★ |
| 消滅原因 | 債權消滅、占有喪失、提供擔保等 | 乙代償→債權消滅→留置權消滅 | ★★★ |
| 從屬性 | 擔保物權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 | 本題正解 D 的依據 | ★★★ |
A 選項把直接、間接占有顛倒是最常見陷阱。記住:誰實際拿在手上,誰就是直接占有人。C 選項則利用「車非債務人所有」誤導考生,但法律保護善意維修業者,仍有善意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