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 年第 14 題單選題
有關物權之拋棄之要件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定抵押權之拋棄,由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正確答案
B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C物權之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D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A正確答案
法定抵押權拋棄屬不動產物權變動,須作成書面並辦理塗銷登記始生效力,非僅意思表示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A
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拋棄屬不動產物權之消滅,依民法第758條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非單憑意思表示即生效。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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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定抵押權拋棄屬不動產物權變動,須作成書面並辦理塗銷登記始生效力,非僅意思表示即可。
看到「不動產物權」+「意思表示即生效」→ 幾乎都錯!不動產物權變動必經登記(民法§758)。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拋棄屬不動產物權之消滅,依民法第758條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非單憑意思表示即生效。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
B✕
依民法第764條第3項,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法,拋棄時自須一併放棄占有,敘述正確。
C✕
依民法第764條第2項,物權之拋棄若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之其他物權(如抵押權上再設權利質權),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以保障第三人權益,敘述正確。
D✕
依民法地上權相關規定,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敘述正確。
物權拋棄之要件對照
| 物權類型 | 拋棄方式 | 公示方法 | 法條 |
|---|
| 不動產物權 | 書面+登記 | 塗銷登記 | 民法§758 |
| 動產物權 | 意思表示+拋棄占有 | 放棄占有 | 民法§764 III |
| 有第三人物權 | 須經第三人同意 | — | 民法§764 II |
A 選項刻意省略「登記」要件,誘導考生以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切記: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包含拋棄導致的消滅),依民法第758條一律須經登記才生效,抵押權當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