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 年第 10 題單選題
甲受丁脅迫,贈與乙某名錶,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乙隨即轉售給善意的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經查,乙並不知甲受丁脅迫之情事。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撤銷其與乙之贈與契約,其撤銷並得對抗善意之丙正確答案
B甲係受第三人丁脅迫,乙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甲不得主張撤銷其與乙之贈與契約
C丙不得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規定主張動產善意取得
D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均為無效
A正確答案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且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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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且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受第三人脅迫得直接撤銷,且撤銷脅迫之意思表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 陷阱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僅「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第三人脅迫」無此限制,甲仍得撤銷。
C✕
甲撤銷後乙溯及成為無權處分,但丙為善意第三人,仍得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規定主張動產善意取得。
D✕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為有效;物權契約(處分行為)則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並非無效。
關鍵知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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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詐欺與脅迫之比較 |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脅迫:無須相對人知情皆得撤銷,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容易將「第三人詐欺」的限制(須相對人知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誤套用於「第三人脅迫」上。脅迫對表意人保護較周全,無此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