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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12單選題

甲承攬乙的住宅裝修工程,因甲之裝修工人丙施工不慎釀成火災,造成乙的住宅及屋內原有之家具及設備(沙發座椅、床組、冰箱等)全部燒毀,在現場的乙也因此身受重傷。試問:乙欲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按現行實務見解,其法律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A乙得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B乙得依據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C乙得依據民法第224條規定,主張甲就丙之過失,與甲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D乙得依據民法第495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僅限於工作物本身的「瑕疵損害」,不包含其他人身或財產的「加害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僅限於「瑕疵損害」(工作物本身),不包含「加害給付」,故不得依此條請求。

考點:加害給付考點:瑕疵損害考點:履行輔助人考點:承攬契約解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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