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向乙中古車商購買一A車,雙方議定價金,並同意於隔日至監理站辦妥異動登記後,始交付A車及價金。不料當日晚間因暴雨雷擊造成路樹倒塌壓垮中古車行停車棚,連帶也壓毀A車,完全無法修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買賣A車之契約無效
B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C甲無須給付價金正確答案
D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後、交付前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滅失,屬嗣後給付不能,價金危險由出賣人負擔,買受人免付價金。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給付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乙因雷擊無法交付A車(給付不能且不可歸責),甲因此免除給付價金義務。此即「價金危險由出賣人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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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後、交付前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滅失,屬嗣後給付不能,價金危險由出賣人負擔,買受人免付價金。
雷擊壓毀=不可歸責雙方→債務人(乙)免給付義務,同時喪失價金請求權(民§266)。買受人甲免付錢即是正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有效成立,標的物事後滅失屬「嗣後給付不能」,不影響契約原已成立生效的效力。誤以為「東西沒了契約就無效」是初學者常見陷阱。
B✕
解除契約以可歸責他方之債務不履行為要件(民§254、§256)。本題A車滅失係不可抗力(暴雨雷擊),乙無可歸責事由,甲不得解除契約。且依§266契約自動處理雙方義務,亦無解除必要。
C✓ 正確
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給付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乙因雷擊無法交付A車(給付不能且不可歸責),甲因此免除給付價金義務。此即「價金危險由出賣人負擔」原則。
D✕ 陷阱
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要件(民§226)。雷擊屬不可抗力,乙無故意過失,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考生易誤以為「東西壞了就能求償」,忽略歸責事由。
給付不能的三種類型與效果
| 類型 | 歸責事由 | 債務人義務 | 對待給付 |
|---|
| 可歸責債務人(§226) | 債務人有過失 | 負損害賠償 | 他方仍須給付或解約求償 |
| 不可歸責雙方(§225、§266) | 不可抗力 | 免給付義務 | 他方免對待給付【本題】 |
| 可歸責債權人(§267) | 債權人有過失 | 免給付義務 | 他方仍須對待給付 |
最大陷阱是混淆「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本題A車於契約成立後才被壓毀,屬嗣後不能,契約仍有效(排除A)。另一陷阱是忽略「歸責事由」要件,誤以為只要給付不能就能解約或求償(排除B、D)。記住:不可抗力=雙方都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