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當事人間之約款,何者因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
A甲將汽車出售給乙,並約定買回之期限為六年
B丙承租丁之土地建築房屋,訂定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期限三十年
C戊與己締結買賣契約,並約定雙方間的請求權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正確答案
D庚承攬辛之建物興建工程,並約定如庚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其瑕疵發現期間,延長為十年
C正確答案
時效制度屬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減短或預先拋棄時效利益(民法第147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47條明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此為強行規定。約定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等同加長時效,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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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時效制度屬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減短或預先拋棄時效利益(民法第147條)。
看到「約定不受時效限制」「預先拋棄時效」→ 直接違反民法147條 → 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380條規定買回期限不得超過5年,但約定較長者縮短為5年,並非無效,僅生縮短效果。約定6年仍有效,只是期限被限縮為5年。
B✕ 陷阱
民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縮短為20年。但同條第3項明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此限制,故約定30年完全有效。
C✓ 正確
民法第147條明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此為強行規定。約定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等同加長時效,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D✕
民法第498條規定承攬瑕疵發現期間,但第500條明定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第498條一年及第499條五年之期間延長為五年及十年。此約定與法律規定相符,有效。
常見「期間約定」效力整理
| 類型 | 法條 | 上限 | 違反效果 |
|---|
| 買回期限 | 民法380 | 5年 | 縮短為5年(非無效) |
| 一般租賃 | 民法449 | 20年 | 縮短為20年 |
| 基地租賃建屋 | 民法449III | 無上限 | 完全有效 |
| 消滅時效 | 民法147 | 不得變更 | 約定無效 |
| 承攬瑕疵(故意) | 民法500 | 10年 | 法定即10年 |
考生常誤以為「超過法定期限」一律無效。其實民法對買回、租賃僅採「縮短主義」不是無效;唯有時效制度因涉及公益與法安定性,屬強行規定,任何加長、減短或預先拋棄的約定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