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庭院樹木茂密、樹枝橫出圍牆,並觸及人行道上方的配電纜線。颱風即將來襲前夕,乙為避免可能因前開情形而導致電線走火或附近區域停電,並保障甲之安全,遂對於碰觸配電纜線之樹枝等進行修剪。甲知悉後甚為憤怒,遂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之行為因符合緊急避難之規定,故無不法
B乙修剪樹枝若未逾越必要程度時,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C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D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緊急無因管理下,管理人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非僅限故意。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民法第175條規定,緊急管理人「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選項漏掉「重大過失」,僅寫「故意」,是典型的偷換範圍陷阱,此即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緊急無因管理下,管理人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非僅限故意。
看到「除有故意者外」要警覺——民法第175條還包括「重大過失」,漏一個就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乙為避免電線走火的急迫危險修剪樹枝,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阻卻違法,行為無不法。此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B✕
緊急避難須未逾越必要程度(民法第150條),乙若修剪範圍合理,甲請求損害賠償即無理由。敘述正確。
C✕
乙未受甲委託而為甲管理事務,且目的在免除甲財產(樹木、房屋)之急迫危險,屬民法第175條「緊急管理」,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民法第175條規定,緊急管理人「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選項漏掉「重大過失」,僅寫「故意」,是典型的偷換範圍陷阱,此即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無因管理責任比較
| 類型 | 法條 | 責任標準 | 舉例 |
|---|
| 一般無因管理 | 民法第174條 | 故意、過失均負責 | 代鄰居收包裹弄丟 |
| 緊急無因管理 | 民法第175條 | 僅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 颱風前修剪危險樹枝 |
| 不適法無因管理 | 民法第177條 | 本人享利益才須償還 | 違反本人明示意思管理 |
D 選項把民法第175條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偷偷砍成只剩「故意」。考選部最愛這種「漏一個要件」的陷阱——看到責任條款出現「除...外」句型,一定要把法條全部要件背出來比對,少一個字答案就翻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