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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19單選題

40歲的甲施行詐術使20歲的乙於3月1日將甫繼承之傳家骨董白玉觀音僅以2萬元賤賣給甲,雙方約定於5月1日交付骨董瓷器及價金;後乙於4月15日受監護之宣告,但雙方仍依約在5月1日交付價金及骨董白玉觀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係因甲之詐欺行為,將傳家骨董白玉觀音以2萬元出售給甲,契約自始當然無效
B乙於5月1日移轉骨董白玉觀音所有權予甲之物權行為無效,但受領甲交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有效
C若乙於5月10日向甲表示撤銷因受詐欺所為出賣骨董白玉觀音之意思表示,則甲於5月1日已取得的骨董白玉觀音,自動喪失所有權,所有權歸於乙
D對於乙受詐欺所為之買賣契約,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得由其監護人撤銷該買賣契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詐欺訂立的契約為「得撤銷」而非無效;受監護宣告後喪失行為能力,其所為之物權行為(無論交付或受領)均無效,且撤銷權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93條,受詐欺之撤銷權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乙受監護宣告後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代為行使該買賣契約之撤銷權。

考點:詐欺之效力考點:無行為能力考點:物權行為無因性考點:撤銷權之行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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