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6 年第 10 題單選題
A因罹患疾病之故受監護之宣告,其後雖經治療已經回復健康,但在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前,與B就其所有之房屋以新臺幣50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B亦交付完畢500萬元買賣價款給A。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A與B成立契約時已恢復健康,故買賣契約有效
BB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CB再將該屋出售給不知情之C,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C,C取得該屋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DA取得500萬價款之所有權
C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人未撤銷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保護。
為什麼答案是 C
B雖非真正所有權人,但已登記為所有人。不知情之C基於對登記之信賴而受讓,可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此為保護交易安全之土地登記公信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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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人未撤銷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保護。
看到「監護宣告未撤銷」→ 一律無行為能力 → 法律行為無效;物權再轉給善意第三人才可能善意取得。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受監護宣告人縱使事實上恢復健康,在法院撤銷監護宣告前,仍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第15條、第75條)。不能以「實際恢復」取代「法院撤銷」。
B✕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皆為A之法律行為,A為無行為能力人,兩者均無效。B未能取得該屋所有權,僅為登記名義人。
C✓ 正確
B雖非真正所有權人,但已登記為所有人。不知情之C基於對登記之信賴而受讓,可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此為保護交易安全之土地登記公信力原則。
D✕
A交付500萬之法律行為同樣無效,A並未有效取得價金所有權;B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A僅為事實上占有人,非所有權人。
受監護宣告人法律行為效力
| 狀態 | 行為能力 | 法律行為效力 | 救濟 |
|---|
| 監護宣告中(未撤銷) | 無行為能力 | 一律無效 | 由監護人代理 |
| 已撤銷監護宣告後 | 回復完全行為能力 | 有效 | 自行為之 |
| 受輔助宣告 | 限制行為能力類似 | 重要行為須同意 | 輔助人同意 |
最大陷阱是 A 選項「實際恢復健康就有效」。民法採形式主義:監護宣告之效力繫於法院是否撤銷,而非當事人實際精神狀態。未經法院裁定撤銷前,縱使病癒也仍是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一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