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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616單選題

甲於他人棄置的腳踏車坐墊中,發現一塊玉石而占有之,於回家途中不慎遺失,被乙拾得。乙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而身亡。因乙平日即有收集玉石的習慣,其父丙發現車禍身亡的乙身上之玉石,以為係乙所購置,遂僱工匠丁將其雕成具有藝術價值的玉鐲,贈送於乙的未婚妻戊。請問關於甲、丙、丁、戊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拾得玉石乃遺失物之先占,乙取得所有權;丙為乙之繼承人,故丙取得玉石的所有權
B丙僱工匠將玉石雕成玉鐲,因加工後的價值顯逾材料的價值,由丁取得該加工物(玉鐲)之所有權
C丙因善意將玉鐲贈與戊,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丙免負償還價金的義務正確答案
D戊取得玉鐲,乃係基於丙戊間的贈與契約,具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也無須向甲負任何償還之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玉石為甲所有(先占→遺失物非無主物),丙善意加工贈戊,依民法第183條無償受讓且利益不存在者免償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加工取得玉鐲後,對甲構成不當得利,應償還價額。但丙善意將玉鐲無償贈與戊,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受領人若善意且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丙為善意且利益已無,故免償還。

考點:遺失物≠無主物考點:加工物歸屬考點:善意受領人免責考點:無償轉得人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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