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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69單選題

A至B公司任職,由C與B訂立人事保證契約,約定A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應對B為損害賠償時,由C代負賠償責任。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事保證契約之期間與A、B間之僱傭契約期間相同
BC於B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其責任正確答案
CA之年薪為新臺幣35萬元,因受不了誘惑,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財務60萬元用於玩樂,則C應賠償B公司60萬元
D為保護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人,人事保證契約以一次為限,不得更新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人事保證具有「強烈補充性」與「賠償限額」,保證人僅在僱用人無法由其他方法受償時才負責,且契約期間最長3年並可更新。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此為人事保證的「強烈補充性」,旨在保護保證人。

考點:契約期限考點:補充性責任考點:賠償限額考點:契約更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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