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6 年第 9 題單選題
A至B公司任職,由C與B訂立人事保證契約,約定A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應對B為損害賠償時,由C代負賠償責任。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事保證契約之期間與A、B間之僱傭契約期間相同
BC於B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其責任正確答案
CA之年薪為新臺幣35萬元,因受不了誘惑,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財務60萬元用於玩樂,則C應賠償B公司60萬元
D為保護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人,人事保證契約以一次為限,不得更新
B正確答案
人事保證具有「強烈補充性」與「賠償限額」,保證人僅在僱用人無法由其他方法受償時才負責,且契約期間最長3年並可更新。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此為人事保證的「強烈補充性」,旨在保護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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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事保證具有「強烈補充性」與「賠償限額」,保證人僅在僱用人無法由其他方法受償時才負責,且契約期間最長3年並可更新。
看到人事保證秒想三大重點:「補充性(先找員工賠)」、「限額(當年報酬為限)」、「期限(最長3年,可更新)」。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因此人事保證期間有法定上限,並非直接與僱傭契約期間相同。
B✓ 正確
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此為人事保證的「強烈補充性」,旨在保護保證人。
C✕ 陷阱
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規定,除另有訂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A年薪35萬,故C原則上最多僅需賠償35萬元,而非60萬元。
D✕
民法第756條之3第2項明文規定,人事保證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法律並未限制人事保證只能訂立一次。
人事保證契約核心規定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核心精神 |
|---|
| 責任性質 | 補充性(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償時才負責) | 保護保證人免受不測損害 |
| 賠償限額 | 原則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 | 避免保證人負擔過重 |
| 契約期限 | 最長3年(逾3年縮短為3年) | 避免保證人長期受拘束 |
| 契約更新 | 期間屆滿後得更新 | 尊重當事人契約自由 |
考生常誤以為人事保證與一般保證相同,保證人需對員工造成的所有損害負全責。實際上,為避免保證人傾家蕩產,民法對人事保證設有「賠償限額(當年報酬)」與「強烈補充性」的特別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