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6 年第 7 題單選題
A向B網路書店購買一本小六法,待A收到書後發現有缺漏頁之情形,則下列關於A行使其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根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規定,A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BA欲對B書店主張責任應於通知B後六個月內為之
CB即使無任何故意過失之處,對於寄給A之書有缺漏頁,仍應負責
D即使A因為書有缺漏頁,以致難以使用而甚感困擾,亦不能請求B賠償其精神上痛苦
A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除解約/減價外,種類之債尚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364),故A說法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種類之債(如書籍)買受人除解約、減價外,依民法§364還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只能」二字把救濟方式寫死了,這就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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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除解約/減價外,種類之債尚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364),故A說法錯誤。
反向題找錯誤:看到「只能」兩字就要警覺,瑕疵擔保救濟方法不只兩種。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種類之債(如書籍)買受人除解約、減價外,依民法§364還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只能」二字把救濟方式寫死了,這就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B✕
正確。依民法§365,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生之解除權或請求權,於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C✕
正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責任,出賣人縱無故意過失,只要交付時有瑕疵即須負責,與一般債務不履行以歸責事由為要件不同。
D✕
正確。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請求,瑕疵擔保僅填補財產上損害,書籍缺頁之困擾不屬民法§195侵害人格權範疇,故不得請求。
物之瑕疵擔保——買受人四大救濟
| 救濟方式 | 依據 | 適用情形 | 備註 |
|---|
| 解除契約 | 民法§359 | 瑕疵重大 | 顯失公平者不得解除 |
| 減少價金 | 民法§359 | 瑕疵輕微或不願解約 | 最常見 |
| 另行交付無瑕疵物 | 民法§364 | 種類之債 | 本題關鍵! |
|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民法§360 | 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 | 限財產上損害 |
A 選項用「只能」兩字把救濟方式限縮為兩種,漏掉了民法§364「種類之債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考選部超愛用「只能」「僅」這種絕對化字眼設陷阱,看到就要特別檢查是否有遺漏的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