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積欠乙大筆債務,眼看著名下僅存的財產A屋將被乙查封拍賣取償,甲寧可送給丙也不願A屋遭乙拍賣。但甲又不想繳贈與稅,於是和丙簽訂了假的買賣契約,並將A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實際上丙並沒有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
B甲丙間的贈與契約無效
C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所為的贈與行為正確答案
D乙得請求丙給付價金
C正確答案
通謀虛偽買賣無效,但隱藏的贈與有效;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將僅存財產無償贈與丙,害及乙的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為標準詐害債權行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通謀虛偽買賣無效,但隱藏的贈與有效;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
看到「假買賣真贈與」→ 通謀虛偽(87條)+隱藏行為+詐害債權(244條)三連發。
逐選項分析
A✕
甲丙間的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該買賣契約無效,丙未給付價金也證明雙方無真實買賣合意。
B✕ 陷阱
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虛偽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行為之規定。真意是贈與,贈與契約本身仍有效,只是可能被債權人撤銷。
C✓ 正確
甲將僅存財產無償贈與丙,害及乙的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為標準詐害債權行為。
D✕
買賣契約本身無效(通謀虛偽),根本不存在價金給付義務;且乙是甲的債權人,與丙無任何契約關係,無從向丙請求給付價金。
假買賣真贈與三層次分析
| 法律行為 | 效力 | 法條依據 | 本題適用 |
|---|
| 表面買賣 | 無效 | 民法§87 I | 甲丙買賣無效 |
| 隱藏贈與 | 有效 | 民法§87 II | 贈與契約成立 |
| 害及債權 | 得撤銷 | 民法§244 I | 乙可聲請撤銷 |
B選項是經典陷阱!學生容易誤以為既然買賣是假的,那贈與也連帶無效。其實民法第87條第2項明文保護隱藏行為的效力——真意是什麼就依該行為規定,贈與契約本身有效,只是可能被債權人撤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