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6 年第 1 題單選題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中駕駛不慎撞傷B,雙方於同年5月訴訟中以新臺幣5萬元和解。未料事後A仍遲遲不為賠償,B如於106年6月再次起訴請求A支付5萬元時,A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B建設公司出售成屋給B之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C漫畫書出租店對前來租借漫畫書之讀者的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D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使消滅時效發生中斷效力之原因之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包含聲請強制執行(民法§129 II),這是基本必考點。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129 第 2 項第 5 款明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為時效中斷事由之一。此為條文直接規定,答案明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包含聲請強制執行(民法§129 II),這是基本必考點。
看到「聲請強制執行」→ 聯想時效中斷事由,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和解契約成立後,原侵權請求權轉為和解債權(一般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從 104 年 5 月到 106 年 6 月未滿 15 年,A 不得主張時效抗辯。陷阱在誤導考生套用侵權行為 2 年時效。
B✕
建設公司售屋之價金請求權,屬於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依民法§127 第 8 款為 2 年短期時效;但通說與實務認為不動產買賣價金請求權適用一般 15 年時效,不在§127 範圍。
C✕ 陷阱
出租人之租金請求權依民法§126 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為 5 年。但漫畫書出租屬§127 第 6 款「租賃動產之租價」,時效為 2 年,非 5 年。
D✓ 正確
民法§129 第 2 項第 5 款明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為時效中斷事由之一。此為條文直接規定,答案明確。
消滅時效期間整理
| 時效 | 法條 | 適用範圍 | 例子 |
|---|
| 15 年 | §125 | 一般請求權 | 借款、和解債權 |
| 5 年 | §126 | 定期給付(不動產租金、利息) | 房租、紅利 |
| 2 年 | §127 | 日常消費小額債權 | 動產租金、商品代價、醫藥費 |
| 2 年 | §197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車禍賠償 |
A 選項最常見陷阱:車禍侵權雖為 2 年時效,但「和解」後請求權性質轉變為和解契約債權,適用 15 年時效。考選部愛考這種「請求權競合/轉換」,要看清楚和解是否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