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受領遲延效力考點:絕對效力事項
甲、乙兩人共同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清償期已屆至。甲欲對丙清償上開借款,惟丙因出國一年而受領遲延。今丙回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甲受領遲延後,丙向甲僅得請求償還 50 萬元
B丙對甲受領遲延之效力,不及於乙
C丙向乙僅得請求償還 50 萬元
D丙得請求甲、乙連帶償還 100 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對一債務人受領遲延,效力及於全體;但借款債務不因受領遲延而減少,債權人仍得請求全額清償。
逐選項解析
A丙對甲受領遲延後,丙向甲僅得請求償還 50 萬元受領遲延效力✕ 易錯陷阱
受領遲延不會讓債務減半。甲乙是連帶債務人,丙仍可向甲請求全部 100 萬,只是甲的注意義務降低、利息停止計算而已。
B丙對甲受領遲延之效力,不及於乙絕對效力事項✕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278條,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丙對甲受領遲延,效力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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