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某貨品之出賣人甲因過失而對買受人乙給付遲延,在甲給付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而滅失該貨品,致不能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B買賣之價金危險,應由乙負擔
C甲、乙之買賣契約當然消滅
D乙得向甲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債務人遲延中遇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仍須負責,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在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依法仍須負責,構成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乙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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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務人遲延中遇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仍須負責,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
看到「遲延中」+「不可抗力」= 債務人不能免責!直接選可請求損害賠償。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故甲不得主張免責。
B✕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本題尚未交付,且屬可歸責於甲之給付不能,價金危險不由乙負擔。
C✕
給付不能不會讓契約「當然消滅」,而是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26條)或賦予債權人解除權(民法第256條)。
D✓ 正確
甲在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依法仍須負責,構成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乙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給付不能與遲延責任對照表
| 情境 | 法條依據 | 法律效果 |
|---|
| 遲延中遇不可抗力 | 民法第231條第2項 | 債務人仍須負責(除非證明縱不遲延仍不免發生) |
| 可歸責債務人致給付不能 | 民法第226條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 不可歸責雙方致給付不能 | 民法第266條 |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免對待給付義務 |
考生常誤以為「不可抗力」就是絕對免責金牌。但民法第231條第2項特別規定,一旦債務人陷入「遲延」,不可抗力就不再是免責事由,必須把這個例外觀念刻在腦海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