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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20單選題

某貨品之出賣人甲因過失而對買受人乙給付遲延,在甲給付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而滅失該貨品,致不能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B買賣之價金危險,應由乙負擔
C甲、乙之買賣契約當然消滅
D乙得向甲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給付遲延中發生不可抗力滅失,債務人仍須負責,買受人可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於遲延中縱因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仍須負責(民法231條II)。此時原給付義務轉為損害賠償債務,乙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不履行(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考點:遲延責任加重考點:價金危險負擔考點:契約效力考點:不履行損害賠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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