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先將其 A 地出租並交付乙,租期四年,供乙在 A 地上種植草莓,甲又旋將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丙,期限五年,供丙種植芭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 A 地交付乙之行為,乃法律行為正確答案
B乙於甲將 A 地設定農育權予丙後,乙應向丙支付 A 地之租金
C甲就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丙,妨礙乙對 A 地之使用收益
DA 地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A正確答案
「交付」屬於移轉占有的事實行為;出租人設定物權妨礙承租人時,準用「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物權人繼續存在。
為什麼答案是 A
交付是指將物之事實上管領力(占有)移轉於他人,屬於「事實行為」,而非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本題為反向題,故此錯誤敘述為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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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交付」屬於移轉占有的事實行為;出租人設定物權妨礙承租人時,準用「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物權人繼續存在。
看到「交付」秒聯想「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必須包含「意思表示」,而交付僅是移轉事實上管領力,不含意思表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交付是指將物之事實上管領力(占有)移轉於他人,屬於「事實行為」,而非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本題為反向題,故此錯誤敘述為應選答案。
B✕
依民法第426條準用第425條,甲設定農育權給丙後,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丙取代甲成為新的出租人,故承租人乙應改向丙支付租金,敘述正確。
C✕
甲將A地設定農育權供丙種植芭樂,客觀上必然會排擠並妨礙原本乙在A地上種植草莓的使用收益,此即觸發民法第426條的適用要件,敘述正確。
D✕
依民法第426條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為保護弱勢承租人,原A地租賃契約對於新取得農育權之丙仍繼續存在,敘述正確。
法律行為 vs 事實行為
| 行為類型 | 核心要素 | 法律效果來源 | 常見實例 |
|---|
| 法律行為 | 必須有「意思表示」 | 依當事人之意思發生效力 | 買賣契約、讓與合意、解除契約 |
| 事實行為 |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依「法律規定」發生效力 | 交付(移轉占有)、無主物先占、加工 |
考生常將「物權行為(讓與合意)」與「交付」混為一談。雖然動產所有權移轉需要「讓與合意+交付」,但前者是法律行為,後者純屬事實行為,兩者在法學概念上層次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