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債權,立有借據,雙方約定甲不得讓與該債權予第三人,乙並邀集丙擔任其債務之保證人。嗣甲將該債權出賣予善意之丁,甲、丁已為債權讓與之合意,丁並將債權讓與之情事通知乙,惟甲尚未交付丁借據。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A甲、丁間之債權讓與行為,於丁通知乙時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B丁得請求甲交付借據
C丙之保證隨同移轉於丁
D乙不得援引禁止讓與債權之約定來對抗丁
答案與詳解
錯誤!債權讓與屬準物權行為,於甲、丁『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通知乙僅為對抗債務人之要件(民§297),不影響讓與本身效力。此即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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