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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22單選題

甲對乙有債權,立有借據,雙方約定甲不得讓與該債權予第三人,乙並邀集丙擔任其債務之保證人。嗣甲將該債權出賣予善意之丁,甲、丁已為債權讓與之合意,丁並將債權讓與之情事通知乙,惟甲尚未交付丁借據。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A甲、丁間之債權讓與行為,於丁通知乙時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B丁得請求甲交付借據
C丙之保證隨同移轉於丁
D乙不得援引禁止讓與債權之約定來對抗丁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於甲丁合意時即生效,通知乙只是對抗債務人要件,非生效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債權讓與屬準物權行為,於甲、丁『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通知乙僅為對抗債務人之要件(民§297),不影響讓與本身效力。此即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讓與生效時點考點:證明文件交付考點:從權利隨同移轉考點:禁讓特約對抗善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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