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 年第 8 題單選題
消滅時效,不因下列何種事由而中斷?
B正確答案
民法第129條明定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僅有「請求」、「承認」與「起訴」三種,「預告」並非中斷時效的法定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預告」並非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法律上並無「預告」即可中斷時效的規定,此為考選部自行編造或混淆考生用的非專有名詞,故本題應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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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29條明定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僅有「請求」、「承認」與「起訴」三種,「預告」並非中斷時效的法定事由。
秒解口訣:「請承起」(請求、承認、起訴)。只要看到這三個以外的選項(如預告、催告、通知),就是不會中斷時效的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起訴」是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明定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債權人透過法院行使權利,展現強烈權利主張,故能中斷時效。但須注意若撤回起訴或受敗訴判決確定,視為不中斷。
B✓ 正確
「預告」並非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法律上並無「預告」即可中斷時效的規定,此為考選部自行編造或混淆考生用的非專有名詞,故本題應選此項。
C✕
「承認」是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明定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指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例如:答應還錢、支付利息、請求緩期清償),一經承認即生中斷效力。
D✕
「請求」是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明定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但依民法第130條,請求後若未於6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民法第129條)
| 法定事由 | 概念說明 | 後續要件與限制 | 中斷效力 |
|---|
| 請求 | 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 | 須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 時效重算 |
| 承認 | 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如付息、求寬限) | 無特殊限制,一經承認即生效 | 時效重算 |
| 起訴 | 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權利 | 若撤回起訴或受敗訴判決確定,視為不中斷 | 時效重算 |
考題常將「預告」、「通知」、「催告」等詞彙混入選項。須嚴格死記民法第129條的「請求、承認、起訴」。另外常考陷阱是「請求」的效力較弱,若單純口頭請求後沒有在6個月內起訴,時效會「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