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無主物先占考點:報酬請求權限制
臺鐵列車長甲於車廂內拾得旅客乙遺失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旋交存車站辦理公告招領。乙翌日發現其現金遺失,即至車站認領取回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遺失之現金乃無主物,甲得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取得其所有權
B甲於乙認領其所遺失之現金時,得向乙請求不超過 5 千元之報酬
C因甲為該班列車之管理人或臺鐵之受僱人,甲不得請求報酬正確答案
D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正確答案
遺失物非無主物;交通設備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不得請求報酬,且報酬請求權時效為六個月。
逐選項解析
A乙遺失之現金乃無主物,甲得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取得其所有權無主物先占✕ 錯誤
遺失物為有主物,僅是暫時喪失占有,並非無主物,故無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規定之適用,甲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權。
B甲於乙認領其所遺失之現金時,得向乙請求不超過 5 千元之報酬報酬請求權限制✕ 易錯陷阱
一般拾得人雖得請求十分之一以內報酬(即5千元),但甲為臺鐵受僱人,依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不得請求任何報酬。
C因甲為該班列車之管理人或臺鐵之受僱人,甲不得請求報酬✓ 正確
D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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