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A受任人處理有償委任事務之義務
B承租人保管租賃物之義務
C贈與人就其贈與物之瑕疵擔保義務正確答案
D借用人保管借用物之義務
C正確答案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抽象輕過失」的高標準;贈與為無償契約,贈與人原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僅於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贈與為無償契約,依民法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不負擔保責任,僅於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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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抽象輕過失」的高標準;贈與為無償契約,贈與人原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僅於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看「有償 vs 無償」!有償契約多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無償契約(贈與)責任減輕。
逐選項分析
A✕
有償委任的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後段,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因收取報酬,責任標準提高。
B✕
承租人依民法第432條,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為有償契約,承租人須負較高注意義務。
C✓ 正確
贈與為無償契約,依民法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不負擔保責任,僅於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D✕ 陷阱
使用借貸雖為無償,但民法第468條仍明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為無償契約中的例外,要特別記!
注意義務等級對照
| 契約類型 | 當事人 | 注意義務 | 法條 |
|---|
| 有償委任 | 受任人 | 善良管理人 | 民法535 |
| 租賃 | 承租人 | 善良管理人 | 民法432 |
| 使用借貸 | 借用人 | 善良管理人(無償例外) | 民法468 |
| 贈與 | 贈與人 | 原則不負擔保;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始賠償 | 民法411 |
| 無償委任 | 受任人 |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民法535前段 |
| 無償寄託 | 受寄人 |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民法590 |
陷阱在 D!使用借貸雖是無償契約,直覺會認為責任應減輕,但民法第468條特別要求借用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是無償契約中的例外。考生若用「無償=責任輕」公式會誤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