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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12單選題

甲有A地與該地上的B屋,將A地下10~50公尺的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捷運公司,用以鋪設地下鐵軌道線路經過,未定有期限。甲另將B屋出租於丙,以書面租賃契約明訂租期4年,並交屋予丙使用中。1年後甲復將B屋讓售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設立A地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該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逾二十年
B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正確答案
C甲將B屋出賣予丁時,丙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D甲之A地,推定在B屋得使用期限內,有地上權存在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買賣不破租賃要件、公共建設地上權存續期間、房屋承租人有無優先購買權,以及房地異主時的推定租賃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425條,不動產租約在交屋後,若租期未逾5年(本題4年),即使未經公證,仍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租約對受讓人丁繼續存在。

考點:公共建設地上權考點:買賣不破租賃考點:優先購買權考點:推定租賃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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