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甲娛樂公司與藝人乙簽署專屬經紀契約,主要約定乙就演藝活動委由甲全權安排、代理及管理,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辦理類似業務。嗣甲以自己名義與丙公司簽約「與愛的距離」電視劇演出合約,約定由乙擔任配角,丙就每集演出支付甲10萬元。乙得依經紀契約對此演出費享有50%之分成權利。請問針對該劇演出,甲乙間經紀關係較接近於以下那種有名契約?
C正確答案
經紀人以自己名義為藝人簽約並收取報酬再分成,符合行紀契約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之特徵。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紀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交易,並受報酬之營業。甲以自己名義與丙簽約、為乙之演藝利益計算、乙再分成,完全符合行紀的三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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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經紀人以自己名義為藝人簽約並收取報酬再分成,符合行紀契約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之特徵。
看到「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 直接鎖定行紀!這是行紀最核心的辨識特徵。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居間是為他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契約」,居間人不自己出面簽約。本題甲以自己名義與丙簽約,已超出居間單純牽線的角色。
B✕
保證是保證人對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與經紀代理演藝事務毫無關聯,可直接排除。
C✓ 正確
行紀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交易,並受報酬之營業。甲以自己名義與丙簽約、為乙之演藝利益計算、乙再分成,完全符合行紀的三大特徵。
D✕ 陷阱
合夥須各合夥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分享損益。甲乙間是經紀服務對價關係,並無共同出資經營事業,分成只是報酬分配,非合夥損益分擔。
四種有名契約辨識比較
| 契約 | 行為名義 | 核心功能 | 報酬方式 |
|---|
| 居間 | 不出面簽約 | 報告或媒介訂約機會 | 報酬(佣金) |
| 保證 | 保證人自己 | 擔保主債務履行 | 通常無報酬 |
| 行紀 | 以自己名義 | 為他人計算營業交易 | 受報酬之營業 |
| 合夥 | 共同名義 | 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 | 分享損益 |
最容易誤選 A 居間,以為經紀人就是「介紹人」。關鍵區分在「誰出面簽約」:居間只牽線不簽約,行紀則以自己名義簽約但經濟效果歸他人。本題甲以自己名義與丙簽約,已超越居間範疇。